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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添加时间:2021-10-25 | 文章录入:本站 | 文章来源:原创

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 
2021年2月,浙江发布《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 
在基准氧含量10%的条件下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,第一阶段分别不高于10、50、100mg/m3,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/m3。第二阶段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3,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/m3。
 
在基准氧含量8%的条件下,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3。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/m3。
 
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
 
2020年11月,浙江发布《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》。
 
目标:到2022年底前,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,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;到2025年6月底前,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。
 
要求:2022年底前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50、100mg/m3;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、电等清洁热源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3。2025年6月底前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3。
工业废气治理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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